银川市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
YIN CHUAN SHI SHANG QIAN CHENG DI QU REN MIN JIAN CHA YUA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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银川市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栏
看守所检察任务
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正确实施,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,维护看守所监管秩序稳定,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。
看守所检察职责
一、对看守所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;
二、对在押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羁押期限是否合法实行监督;
三、对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;
四、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,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;
五、对公安机关侦查的留所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,审查逮捕、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,对公安机关的立案、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;
六、受理在押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、近亲属的控告、举报和申诉;
七、其他依法应当行使的监督职责。
驻所检察室受理控告、举报和申诉
一、驻所检察室应当受理在押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、近亲属向检察机关提出的控告、举报和申诉,根据在押人员反映的情况,及时审查处理,并填写《控告、举报和申诉登记表》。
二、驻所检察室应当在看守所内设立检察官信箱,及时接收在押人员控告、举报和申诉材料。
三、驻所检察室对在押人员向检察机关提交的自首、检举和揭发犯罪线索等材料,依照《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》的规定办理,并检察兑现政策情况。
四、驻所检察室办理控告、举报案件,对控告人或者举报人要求回复处理结果的,应当将调查核实情况反馈控告人、举报人。
五、驻所检察室受理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、近亲属有关羁押期限的申诉,应当认真进行核实,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申诉人。
六、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审查留所服刑罪犯的刑事申诉,认为原判决或者裁定正确、申诉理由不成立的,应当将审查结果答复申诉人并做好息诉工作;认为原判决、裁定有错误可能,需要立案复查的,应当移送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办理。
检察人员“八要、八不准”
一、 要热爱人民,不准骄横霸道;
二、 要服从指挥,不准各行其是;
三、 要忠于职守,不准滥用职权;
四、 要秉公执法,不准徇私舞弊;
五、 要调查取证,不准刑讯逼供;
六、 要廉洁奉公,不准贪赃枉法;
七、 要提高警惕,不准泄露机密;
八、 要接受监督,不准文过饰非。